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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作为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历经数千年的风雨考验,已然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民事主体。有关合伙企业的税收法律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很大的分歧。我国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破产“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规定在法律层面上对合伙企业的破产能力加以承认,使得我国的合伙企业可以同法人型企业一样,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通过宣过破产来退出市场运营序列。但因合伙企业自身的特殊性,这种“参照适用”又很难解决理论上和立法上出现的诸多问题。我国合伙企业税收法律制度的构建尚处于起步阶段,带有十分明显的粗线条特征,对一些具体事项的处理缺乏较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因此尽早完善合伙企业破产税收法律制度是健全和完善商事主体法律制度和规范市场主体的需要,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美国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的代表,采用准实体课税原则,有着相当完善而复杂的合伙企业税制。其无论是在所得税征收上还是在有关破产的税收处理上,都有着十分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本文着重对其进行了介绍,包括美国合伙法的历史发展,及有关合伙企业破产的一些税收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合伙企业破产税收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本文共有三个部分,第一章是对合伙企业破产的税收法律问题的一个一般性的概述,介绍了合伙、穿透课税原则及相关的税收法律问题。第二章主要就美国合伙企业破产的税收法律问题进行了介绍,包括个人合伙的债务人及其财产、合伙企业的纳税年度及破产财产、未担保财产的基本原则等,针对破产中常出现的一般税收问题,概述了与之相关的国家法律。第三章在介绍完我国合伙企业破产的税收法律问题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做法,提出了几点完善意见。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及企业破产法,较之于建国初期,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就合伙企业破产的税收法律制度而言,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仅仅依据“参照适用”完全不能解决理论界或实务界出现的诸多问题。此外,合伙企业自身的特殊性也要求将其与法人型企业区别对待,不能用一套制度来适应两种法律人格不同的市场主体。因此,本文对合伙企业破产的税收法律问题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借鉴美国做法,针对当前我国合伙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完善意见,包括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合伙人破产与合伙企业破产加以区分等,希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合伙企业破产税收法律制度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