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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13年修订的新《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资本认缴制度,并取消了最低资本额的要求和验资程序。这些法律规定的出台不仅是我国与发达国家进行法制接轨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公司法学理念的发展促进公司法立法方面尊重私法自治、顺应时代潮流的体现;同时也表明我国试图通过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大胆改革来达到激发市场活力、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虽然资本认缴制有着诸多好处,但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认缴制的实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尤其是公司信息公示制度不完善,还有其他与认缴制相辅相成的法律制度不完备,导致认缴制实行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受到严重冲击。我国当务之急就是建立健全与认缴制相匹配的配套制度,妥善保护债权人利益,降低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在文章结构上,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以外一共分为四个部分,文章结构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阐述了关于公司资本认缴制的一般性理论,主要解释了其内涵,剖析了我国公司资本认缴制的特点,在这一部分还着重探究了公司资本认缴制的性质,介绍了一部分国内学者的观点,并阐述了自己对我国公司资本认缴制性质的看法。在文章的第二部分,对我国认缴制的内容进行了评析,详细地从理论上点评了资本认缴制对我国公司法治理念和市场经济的运行的积极促进作用,以及认缴制的司法实践表现。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认缴制的实行对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在理论上对旧有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有所冲击,另外在司法实践上,由于资本认缴制的运行所应当具备的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司法上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造成了冲击。第四部分详细的论述了在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实行的背景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措施,包括建立股东出资催缴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完备的公司信用体系、对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进行界定、细化认缴制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标准等措施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并对这些途径一一作了详细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