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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政府平定了大小和卓的叛乱,统一了天山南北。为了加强对这个多民族地区的管辖,清政府针对新疆特有的民族、宗教与风俗习惯,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本着因俗而治、适时修例的立法原则制定了一系列的民族立法。这些民族立法不仅有利于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促进新疆地区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还有利于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另外也为新疆地区社会制度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清代新疆地区民族立法的最主要成果是《回疆则例》。《回疆则例》的内容主要来源于皇帝的谕旨以及皇帝批准的臣工的条奏。它不仅适用于维吾尔族,还适用于哈萨克族、四川大小金川地区,是一部由清政府制定的,涵盖行政、军事、宗教事务管理、经济贸易等多种内容的综合性法律,同时也是清代少数民族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回疆则例》分为原奏和正文两个部分,共八卷,134条。虽然做了分卷,但是每卷的内容却不具有逻辑性。前五卷主要规定了伯克的设置、升降和任免,以及清政府对伯克的限制和优待,后三卷则涉及经济贸易、伯克养廉、民族宗教关系等内容,同时也有关于伯克权力限制的规定。 对清代新疆地区民族立法进行研究的主要目的,就是以史为鉴,为当代社会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提出宝贵意见。首先,要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在尊重少数民族地区风俗习惯的情况下因地因时的制定相关法律。其次,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事的变化,对少数民族立法做相应的修改,以保证少数民族立法能有效的实施。最后,要不断的完善监督机制,反对腐败,为少数民族立法的实施营造一个清廉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