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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可谓久远根深,古今中外俱存。我国古代便有“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传统,反映在立法上,对渎职犯罪的规定内容庞大、细密完整,其某些立法技术及内容至今仍具有借鉴意义。当今时代,随着冷战结束,世界从既往的两极格局向多极化发展,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均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现象上升为全球一大热点问题。联合国于1990年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实际措施》,许多国家也通过或调整了反腐败的法律规范。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腐败处于高发状态,抑制渎职犯罪的任务相当繁重。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国外立法进行比较和借鉴,取他人之长,补己之短,无疑对我国渎职犯罪的立法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正是着眼于这一角度,对我国古代和国外的渎职犯罪立法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权衡其利弊之处,相应对比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渎职犯罪立法的某些不足,从而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