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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交易亦称排他性交易,是如下这样一种交易方式或交易状态:一个经营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只向另一个特定的经营者供应或购买产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务,而不与其他经营者进行同类交易,包括独家销售、独家购买和混合的独家交易三种主要类型。独家交易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以独家交易为内容的协议,其范围大于民法上的合同。独家交易协议在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它既有限制竞争的一面,如排斥竞争对手,缩小了竞争范围等;又有促进竞争的一面,如减少多方面的成本,降低价格,促进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等。
对于独家交易协议的法律规制主要是靠反垄断法,这主要是因为反垄断法具有相应的专业性、灵活性、技术性和国际性等优势,在这方面也有深厚的理论底蕴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反垄断法在规制独家交易协议时应当以有效竞争为其价值取向,即维护便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竞争性市场结构。当涉及多种社会公共利益而又不能给予全面保护时,应以消费者利益为核心,在此基础上比较各种社会公共利益的数量和所涉及的社会成员的范围,反垄断法对独家交易协议的规制应当有利于保护数量居多或者涉及社会成员范围更大的那部分社会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对独家交易协议的规制主要是禁止违法的独家交易协议。在对独家交易协议的违法性进行认定时,应当采用“合理性分析”规则,这也是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长期的执法过程中争论和选择的结果。在考察独家交易协议的合理性时,主要应分析其对竞争的影响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具体而言,应当从协议的内容、相关市场状况、协议当事人的地位、当事人的主观状态、限制竞争的程度、促进竞争的状况、对以消费者利益为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及其他一些影响等方面着手。考虑到这些因素,基于划分市场、固定价格等需要而形成的独家交易协议、期限较长或针对供给严重不足的商品的独家交易协议或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促成的独家交易协议更容易被认定为违法协议。违法的独家交易协议应当被明确宣告为无效协议,并应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必要时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和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反垄断法对于独家交易协议应当规定集体豁免和个别豁免,对于市场地位轻微者参与的协议或显著有利于实现某种正当利益的协议给予宽容。
在反垄断法规制独家交易协议的过程中,还有些特殊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基于服务业的特点,在规制服务类独家交易协议时,应当重点考察其所在的行业、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地位、与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结合的情况及与服务相关的非经济因素。对于在知识产权运用过程中涉及的独家交易协议,应给予更多的宽容。当独家交易协议与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相结合时,应视情况按照某一种行为规制,或同时按两种以上的行为规制。如果独家交易协议是在政府机关的主导下促成的,应当基于政府机关的特殊地位采取有效的规制措施。
就规制程序而言,反垄断法规定的执法机构和具体程序也可以应用于对独家交易协议的规制,但应当针对独家交易协议的特点作一些特殊的设计。如赋予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规制的权力,实现行政执法组织和审判组织的专业化,赋予工商利益促进团体诉权。
独家交易协议在我国也广泛存在,我国的《反垄断法》和其他一些竞争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此有一些直接或间接规定,但总体而言,我国相关的立法和执法还存在不少问题。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独家交易协议的特点和国情,完善相关立法,理顺各种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明确规定合理规则,规定恰当的豁免制度,在法律责任的设计上追求个性化,并规定刑事责任和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立法完善前,主要是通过执法机构的力量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我国针对独家交易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还是空白,为将来计,我国应当在执法组织设计、权力配置及操作程序方面作出精心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