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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人权制度的确立和完善,近代民法着眼于对财产权和物质基础保护的理念已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关注对人身权的保护及对内心精神世界的呵护。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逐步成为现代民法学发展的一种趋势。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参与研究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并对其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其逐渐成为各国侵权法讨论的热点。然而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学者对此类研究起步较晚,且存在诸多概念上的混乱和学术上的争议,亟需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明确的界定。本文从第三人精神损害的基础理论着手,分析总结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中较典型的立法例,详细阐释和界定了其构成要件,并对完善我国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构想,希望有益于我国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本文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详细阐述第三人精神损害的理论基础,首先对第三人精神损害概念进行了界定,我国大陆学者主要强调其赔偿权利主体的身份要件,仅指具有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亲密关系的第三人。其次,指出了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具体包括侵权行为、侵权内容和损害后果三个方面。最后,详细论证了其性质,无论第三人精神损害是直接损害亦或间接损害,在实践中亟需解决的是通过立法对其制度予以明确确认,最终达到保护第三人的目的。第二章具体分析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分别从哲学角度、损害赔偿功能角度、利益的保护和行为的自由方面分析其提起请求权的基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中,主要是基于第三人的健康权和身份权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基于健康权而产生第三人精神损害,是因目睹侵权事故产生的损害,侵犯的是公民的健康权,是一种直接损害,健康权受损应该得到赔偿。现代社会中的身份权指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其基础就是公民与他人的特殊的身份关系,特殊关系一旦破坏,即损害了第三人的权益,因此基于身份权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也应予支持。第三章比较研究两大法系中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例。英美法系中将其纳入行为人注意义务的领域中讨论,未将人格权和身份权进行具体区分。英美法系中大量的案例具体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包括身份关系、时间和空间标准、损害后果要求等。而大陆法系对人格权和身份权进行了严格区分,一般认可侵犯人格权的诉讼请求。综合两大法系的立法体例及实践,趋势都是逐步扩大第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越来越重视人权的保障。第四章详细界定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构成要件。通过分析认为其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要件,同时又具有独特的时空和身份标准。第一,第三人仅限于与直接受害人有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有亲密关系的主体范围。第二,应严格限制空间标准,因为若不是在事故的发生当场看到或许就不会产生较大的精神刺激,也便失去了因健康权受损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基础。第三,对于侵权事实标准的认定,主要指侵害受害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损害事实。第五章对我国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分析和构想。我国法律在此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保守,第三人精神领域的利益长期受到漠视,所以应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积极关注。针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第三人”范围狭小、侵权客体保护范围过窄、权利主体保护范围较小等问题,本文提出了应对之策:第一,关于第三人的范围,不宜局限于特定的身份关系;第二,关于侵权客体范围,应由单一的对生命权保护扩展到对健康权的保护;第三,关于权利保护客体范围,对身份权的限定可由亲权扩张到亲属法上的身份权。第四,损害赔偿请求权判断标准缺失,应明确规定其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