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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立法的发展需要,立法助理制度的实践在我国中央和部分地方人大轰轰烈烈的开展,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同时也需要对实践做法中所暴露出来的不足进行反思。本文从实证分析角度切入,探索我国立法助理制度的模式,希望能够为立法助理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提供理论支持。论文主体包括绪论、正文、结论。绪论中直截了当提出论题,简单地阐释了论文的研究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内容。结论中重申了立法过程中立法助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同时对中国立法助理制度的未来进行了展望及笔者本人的期望。从论文的第二章开始是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内容。第二章为立法助理制度的基本理论部分。首先对立法助理的相关概念进行辨析,明确本文所探讨立法助理制度的内涵和外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产生原因和功能。第三章通过阐述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的立法助理制度,总结了其立法助理制度的特点,为下文深入探讨构建我国立法助理制度提供借鉴。第四章以深圳市、重庆市两个有代表性的试行点为例,考察了我国立法助理制度的实践,由此归纳出该机制在实践方面存在的缺失。第五章和第六章是文章的重点内容。第五章首先从适应立法专业化、缓解立法繁重性、克服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强化权力机关立法功能四个角度,论证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其次从物质基础、法律依据、实践经验三个层面论证了在我国现有立法体制下构建立法助理制度的可行性。第六章针对立法助理制度在我国实践中的缺失以及国外立法助理制度的借鉴,提出了建立我国立法助理制度构想和立法设计。制度化是当前克服立法助理机制实践不足的当务之急和主要手段,从将立法助理制度纳入我国立法法入手,拟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立法助理制度体系。同时,提出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避免人大立法权出现新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