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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并不陌生。南钢股份要约收购案是最先启发中国关注强制要约收购的非诉实例,因为该案是我国深交、上交所证券市场诞生的首例要约收购案例。最终强制要约收购的结果却是在有效期内公司股东无人接受南钢联合的要约收购义务。从经济学观点出发,按照当时最后一天提示性公告发出前的收盘价是每股8.74元,而强制要约收购的价格竟然只是每股5.86元,并没有股东愿意接受该价格。在我国股权分裂的客观现实存在因而存在大量非流通股,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分别定价。为了收购的顺利进行以及流通股股东自身的利益考虑,流通股的价格略高于非流通股的价格。实际证券交易中,非流通股所占比例比较大,收购方为了得到公司的控制权可以减免压力只收购非流通股,在不能够申请要约收购的豁免情况下收购方投机拟定较低的价格以及中小股东“搭便车”现象严重,使得最终南钢案以零预受、零撤回结束。这直接反映出我国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规定的缺失与不足,此外信息透明度不高对中小股东十分不利,而非流通股滥用控制权,中介组织也没有一个十分健全的担保制度规定等等导致中小股东利益最终受损。通过分析英国的强制要约收购条款、豁免制度以及美国看似宽松的要约收购规定实则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的十分完善等方面对比分析我国强制要约收购南钢案中暴露的问题,从而引发对完善强制要约收购中小股东利益的思考。首先需要完善法律法规,构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框架——完善中小股东撤销之诉制度与表决权排除制度、建立集团诉讼、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强化收购人以及目标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力度、规定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信托责任;其次设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专门的机构——在政府部门设立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部门、建立独立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协会;最后大股东同样需要有一个自律系统的构建,中小股东应当保持高度警觉的大脑,面对大股东控股股东以及目标公司的夹击时候应时刻认清自己所处的形式,其应当在投资之前以及收购之前利用各种途径学习,掌握调整经营策略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