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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在贪污、受贿罪中规定了终身监禁这种刑罚,到目前为止在司法实践之中法院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适用终身监禁的案例并不多,在如何适用和执行终身监禁这一刑罚的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贪污受贿犯罪在满足何种条件下才能适用终身监禁这一刑罚以及适用后的执行,这个问题值得研究。本文通过整理和总结部分国内外终身监禁的相关理论以及立法现状,对我国贪污受贿犯罪适用终身监禁的条件、执行等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建议,为今后我国贪污受贿犯罪适用终身监禁以及个案执行提供参考。全文将通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四个部分对贪污受贿犯罪适用终身监禁的条件、执行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第一部分是将我国学者对贪污受贿犯罪适用了终身监禁后提出的诸多观点进行整理,对终身监禁是属于执行措施、独立刑种或者中间刑罚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以明确我国贪污受贿罪的终身监禁的性质是一种执行措施。对我国终身监禁在我国刑罚中的地位进行探讨,明确我国制定的终身监禁是一种特殊无期徒刑,并且通过对其他国家例如英国、美国的终身监禁制度进行研究,与我国进行比较区分。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终身监禁进行价值分析。我国刑法新增终身监禁是有其正当性和价值意义的,不仅满足我国当前从严惩贪的政策要求,更好的惩处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对于维护法治的权威、促进国际司法协助、完善刑罚体系等诸多方面都是有着促进意义的。第三部分主要是对贪污受贿犯罪可以适用终身监禁的具体情形进行梳理。包括终身监禁的具体适用对象、相应适用条件、溯及力以及执行实践上可能出现的问题。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终身监禁主要适用的对象是仅限于刑法第382条和385条两条规定的狭义的贪污、受贿罪;适用的前提需要满足犯罪数额巨大、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等情况;适用终身监禁的决定应当在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同时进行宣判;是否溯及既往要对犯罪分子的罪刑进行比较后分情况讨论以及适用终身监禁后能否适用重大立功需要分刑罚的执行阶段等。第四部分对我国贪污受贿犯罪在适用终身监禁刑罚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在他国终身监禁制度实施的基础上,对我国贪污受贿犯罪适用终身监禁提出一些建议。不可否认,终身监禁在适用程序上是有瑕疵的,也因此其适用时因为各种原因存在缺陷,虽然后期的司法解释对其进行了补充,但在贪污受贿犯罪适用终身监禁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行解决。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对我国的刑罚体系是有一定的改善作用的,若合理的扩大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也能更好的发挥法律的警示作用。例如,罪行恶劣、危害较大的毒品犯罪、极端暴力犯罪等也可以考虑增设终身监禁这种刑罚来对犯罪分子进行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