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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国际奥委会作为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一个国际性的、非政府间的、非营利性的组织,它具有瑞士联邦议会认可的无限期的瑞士国内法人地位,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本文继而阐述了国际奥委会在奥林匹克运动体系之内的运作规则。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体系主要由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地区)奥委会三大支柱组成,国际奥委会是指挥首脑,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进行技术辅助,国家单项体育联合会是开展各种活动的基本单位。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时发生的或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请由国际奥委会设立的体育仲裁法院仲裁。国际奥委会委员的产生采取不由各国家和地区委派,而是由国际奥委会自己选任的“逆向代表制”,以确保国际奥委会在领导奥林匹克运动中的独立性。 本文还论述了国际奥委会与奥林匹克运动体系之外联合国体系之间的关系,认为奥林匹克运动促进和平、反对歧视的精神与联合国原则的一致性决定了合作的良好基础;此外奥林匹克运动与各国政府与政治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互动关系,但国际奥委会应努力保持政治中立以促进奥林匹克运动与世界和平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