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法中的内容,在现代国家立法中大多予以承认并明文规定,而我国尚未在民法通则中明文规定这一制度,仅在一些下位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作了不系统的零星规定,且在理论和实践中予以承认,我国在未来的民事立法中明文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势在必行。本文试图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一多方位的观察,其目的在于探讨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上如何设立的问题。文章着重研究了善意取得制度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对动产的适用范围、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可能性、善意取得和无权处分的法律冲突、以及法律后果和权利救济。文章的重点放在第三、四、五部分,旨在说明传统的善意取得虽是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但并非所有的动产都适用,同时,在动产之外,并非没有扩大适用的空间。为此,文章分析了他物权、不动产是否亦得适用善意取得,并提出了自己的理由。本文还分析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的冲突,指出三者各有其独立存在的功能空间,不存在取此舍彼的问题。文章还指出,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二者价值取向虽有所不同,但相互间的紧密联系不可忽略。文章的写作构架如下:第一部分对所要探讨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和澄清,并从构成要件角度作了进一步说明,具体界定了其适用条件,为下文善意取得的适用和法律冲突的论证打下了基础。第二部分考察了善意取得制度产生和存在的基础,通过对善意取得的起源、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经济基础进行分析,说明了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理由。同时通过对各国法律规定的比较,以取长补短,促进我国法律进步。第三部分分析了动产善意取得的一般情况和例外,虽然善意取得的标的一般限定于动产,但并非所有的动产都适用;交付方式不同,也会影响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动产所有权是传统的善意取得。此部分还分析了善意取得对他物权的可适用性,扩大了善意取得的范围。第四部分讨论了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传统的善意取得一般仅限于动产,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会严重损害原财产所有人的利益。但是,其适用毕竟有较充分的法理依据。由于不动产交易事关重大,善意取得虽然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但会损害原所有人利益,因此,其适用要严格限制,最好的办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