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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是指本应缴纳营业税的征税对象现在改为缴纳增值税,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2012年开始在上海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试点行业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此后,铁路运输业、邮政服务业等相继纳入试点范围,至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在全行业推开,曾经作为我国税收领域的主要税种营业税已经退出历史舞台。营业税与增值税在征收范围、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能够避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重复征税。营改增税制改革深入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税制改革的要求,有着完善税制、避免重复征税,完善征管流程、提升税收征管效率,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行业专业化水平等功能。营改增对于企业税负、地方税收体系等产生了重大影响,营改增后,部分企业短期内税负上升,但长期内全行业所有企业税负明显减小。由于营业税被增值税所取代,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相对减少,地方税主体税种呈现缺失状态。由于营改增试点时间较短、任务重,加之我国税收立法领域长期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我国的营改增税制改革在法律层面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形成了17%、13%、11%、6%以及0%五档税率,税率档次过多,与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相背离。营改增使得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地方政府总的税收分成比例减少,导致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不匹配。营改增税制改革相关立法文件大多是由国家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以“方案”、“通知”的形式发布,从立法权限以及立法形式的层面分析,与税收法定原则不吻合。基于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税收中性原则以及增值税税率制度国际化的要求,应减少增值税税率档次。基于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的考虑,应明确地方税主体税种,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应在宪法中明确税收法定原则,提高我国税收立法层次,制定增值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