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法院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在专利侵权审判中适用等同原则,这对于防止他人通过规避字面侵权,抄袭专利技术而获得非正当利益具有意义,可以更加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维护专利权的价值。由于缺少立法规范和相应理论的指导,法院在适用等同理论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案件体现出来的问题主要是:判定的标准不统一、判定的标准模糊、判定的标准不合理、过多运用多余指定原则等。此外,等同理论的学理研究也很薄弱,学理上的分歧较大,缺乏本土化研究。 探讨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的等同侵权的判定标准是本文写作的目的。本文力图对起源于美国的等同理论在中国的本土化进行一定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从学理上确定我国专利侵权法上的等同原则的判定标准,实现判定标准的统一化、合理化。 本文认为,在确定等同侵权的判定标准之前,首先要确定其价值取向。这些价值取向是等同理论及其判定标准如何确定的理论基础。等同理论及其合理的标准应当有利于激励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发明创造的激情,从而促进社会知识产品的增加;等同理论及其合理标准的确定既要考虑专利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又不能忽视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护,要实现二者的利益平衡。等同原则在不得不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要对此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度的限制,防止等同原则被滥用。 以此价值取向为指导,笔者提出了本文的核心观点:全部特征原则应该成为我国等同侵权判定的基本标准;整体等同原则是例外情况下的等同侵权判定的补充标准,以法律明文列举为适用的前提。 本文认为,所谓“全部等同原则”,又称为“逐一技术要素原则”,是等同侵权判定的基本标准,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被控侵权物具备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或者其等同物;(2)和被替代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比,被控侵权物里的替代技术特征,必须是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实现实质上相同的功能、达到实质上相同的效果;(3)对于该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里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以等同的技术特征替代专利权利要求里的相应的技术特征,不需要经过创造性的劳动,是显而易见的。以全部特征原则为基本的判定标准的理由是:(1)全部特征原则符合专利制度公开发明创造的基本特征,虽然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并未根本损害专利权利书要求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和告知公众的作用,因而具有相对的确定性;(2)以全部特征原则作为等同侵权的基本判断依据,是和我国专利法采用“折衷主义”确定权利要求的范围的制度相一致的;(3)由于我国专利发明的创造性水平普遍较低,以全部特征原则作为等同侵权的基本判断依据,是和我国现有的发明创造的水平相适应的;(4)以全部特征原则作为等同侵权的基本判据也是建立等同侵权制度的价值取向的要求。全部特征原则的具体判据的主要内容是:(1)“三一致标准”——和被替代的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相比,被控侵权物里的某一替代技术特征,必须是“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实现实质上相同的功能、达到实质上相同的效果”;(2)“显而易见性”——被控侵权物相对于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即为具有显而易见性,显而易见性的判断和专利审查中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是一致的,既应该有原则性的标准,也应当参照技术难题的解决、技术偏见的克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商业上的成功等辅助判断标准;(3)“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确定应该随案件的不同而不同,原则上,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以大学本科毕业生的水平为准。作为例外,在航天、医药、生物工程、计算机等高新技术产业,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应以硕士毕业生的水平为准;(4)“等同的时间点”应以侵权日为准;(5)“等同侵权的归责原则”应该采用二元的归责原则,即等同侵权的成立和停止侵害责任的承担采用无过错责任,确定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赔偿的数额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6)不得适用多余指定原则。 本文同时认为,在例外的情况下,“整体等同原则”应该成为等同判断的补充标准,以避免在这些情况下适用全部特征原则所可能造成的严重不公平。整体等同原则作为补充的判定标准主要适用于迂回发明和省略发明。 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现代等同侵权理论设立了一些等同侵权的抗辩事由,在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权利要求等同的情况下,如果符合抗辩事由的构成要件,法院不得判定等同侵权成立。这些抗辩的事由主要有:禁止反悔原则、公知技术抗辩、逆向等同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的含义是,在专利审查或者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为确定其专利的可专利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性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的,专利权人不得在以后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以适用等同原则的方式将已经放弃的内容纳入到受保护的范围之内。 公知技术抗辩的含义是,专利审查部门不能对覆盖了现有技术的权利要求的申请授予专利权,法院同样也不能够把覆盖了现有技术的等同范围作为判断专利侵权的依据:如果被诉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处于等同原则保护的范围之中,但是却同时与现有技术完全相同或者等同,则不构成等同侵权。 逆向等同原则,是指在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虽然直接落入专利权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但是实际上该技术方案同专利技术方案的发明意图和中心思想有着质的不同的情况下,专利法将否认侵权指控的一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