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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制度,也是学界研究的重点和难点。该制度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一种,在司法实践的今天有广泛的应用前景。但发展至今该制度的研究仍存有诸多问题,故本文认为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专题研究,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进行更深入地剖析。 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概述。此部分主要分两步来论述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内容。首先,介绍了必要共同诉讼演进的大致过程,学者们在考虑诉讼标的不可分而当事人未全部参与诉讼时,由未缺席的人代理缺席的人参与诉讼,大致构建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最初的形态。随后德意志草案发布,为了与日耳曼固有综合体形式相区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随之诞生。基本理清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产生的历史脉络。其次,本部分强调了大陆法系对共同诉讼划分的依据不同于我国目前立法对于共同诉讼的划分,从而在下文的论述中保持思路清醒,逻辑一致。 第二部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界定。此部分采用“三步走”战略,首先介绍了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对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界定,揭示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定义在学者之间已经基本达成一致;其次,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重要类型之一。结合第一部分大陆法系“诉讼标的是否合一确定”——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划分依据,着重研究“合一确定”的来龙去脉,并介绍了德日两国学者对“合一确定”外延的理解经历了从宽到窄的变迁。最后,通过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与相近概念(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易混淆概念(选定当事人诉讼)的比较,细致、深入、全面地介绍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第三部分:重要类型研析。此部分与前两部分构成总——分结构。从微观角度入手,拣选多个经典的或者富有争议的诉讼,通过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大陆立法、实务的比较性分析,立体、客观、理性地阐释某个诉讼究竟是否属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范畴,从而回应前两部分对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