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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被称为二十一世纪现代科技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人工智能技术涉及到许多领域,此中尤为关键的部分之一便是智能机器人。近些年来,各类型智能机器人纷纷走出实验室和科幻荧屏,逐渐遍布在人类生产、生活的大街小巷,它们在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大量的便利和乐趣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会侵扰周围法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从而产生侵权责任纠纷。由于机器人自身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等特点,使得现行侵权责任法在解决此类纠纷时遇到了许多无法解释的问题,这集中表现在智能机器人是否可作为单独的法律主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如何构成以及责任如何分担等议题上。为此,本文根据机器人是否可以达到推理、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标准,将现阶段智能机器人分为弱人工智能机器人与强人工智能机器人两大类,首先,针对前者赋予其客体中最高的物格——人工类人格的法律地位,视其为特殊的“产品”,而对后者则赋予其电子人的法律定位,比照法人进行设立、变更、终止,且拥有责任财产,有一定的责任能力。其次,须建构一套类型化的智能机器人侵权民事责任机制。针对前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根据智能机器人的目的和用途并结合传统产品缺陷认定标准来确定加害行为,以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确立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严格限缩免责事由的成立条件;而对后者按照机器人的许可范围分别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同时以许可范围为准则判定加害行为,把“黑匣子”作为证据来证明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间存有因果关系。最后,特别说明一下二者的责任分担机制。对前者要建立一套“主次分明,分段负责制”的责任分配机制,由制造商担负着主要责任,销售者、使用者在其各自责任段内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担责;而为后者要建立一种以电子人责任财产为限并辅之以必要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与赔偿基金制度的责任分担机制,以实现行为自由与安全的平衡,满足纠纷各相关方的合理诉求,最终为高效解决智能机器人侵权责任纠纷作出一定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