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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现物出资是指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以现金出资,在公司取得登记之前或取得登记之后再让公司从发起人手中购买原打算用于出资的财产,从而规避法律对现物出资的严格规制。由于此时不再是出资行为,而是交易行为,发起人完全可以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高估该现物的价格,从而危害公司资本充实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使用隐性现物出资这个概念,但隐性现物出资作为一种规避现物出资的方式,在我国公司设立的实践中却是客观存在的。本文对隐性现物出资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隐性出资及其存在的问题。该部分通过对各国现物出资制度的介绍,引出隐性现物出资问题,并对隐性现物出资的概念、成因、类型、构成要件及其产生的问题等理论要点进行了深入探讨。指出隐性现物出资是规避现物出资的一种手段,同时限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依我国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公司设立阶段才可能以现物方式出资,因此,本文着重探讨公司设立阶段的隐性现物出资问题。第二部分,隐性现物出资现象法律规制的比较。本部分先介绍和分析两大法系国家对隐性现物出资的不同法律规制,指出二者在制度架构、表现形式、法律后果方面都有较大差异。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的不同规制方式进行了优劣得失的比较,为我国建立规制隐性现物出资的制度提供合理性依据。第三部分,我国有关隐性出资的规制及其完善。讨论范围及于我国现行法对现物出资、隐性现物出资的相关规制和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隐性现物出资规制的建议,具体包括:对现物出资制度的完善,对出资人和设立相关人责任的强化,对财产承受和事后设立的脱法行为的规制和对隐性现物出资的事后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