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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探讨,实用艺术作品与外观设计的区分问题。伯尔尼公约对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保护做出规定,但具体的保护模式并未做统一规定,外观设计也是国际法中明确保护的客体。但各国法律规定并不相同。随着2013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提出,我国形成了著作权法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的局面。但是,实用艺术作品与外观设计之间有很多重叠之处。这种保护方式存在缺陷。本文主要是通过分析实用艺术作品与外观设计在客体、内容、公共利益政策三个方面的重叠与冲突,提出区分两者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并指出从客体的角度、内容的角度、公共政策的角度区分两者的可行性。最后指出我国现在对两者保护的缺陷,并探讨著作权法修改中应如何协调两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