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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有良法的品格,法治的重要根基是法律本身的正义和德行。而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鉴定制度也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显示出了某种程度的落后,因此必须正视司法鉴定实际运行中的状况,摆脱人们对当前司法鉴定图腾式的崇拜,重塑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以更好地实现法治。文章第一部分首先提出司法鉴定制度的概念,即司法鉴定可以界定为:诉讼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文章第二部分提出随着当前中国的法治进程日渐深入,作为后发的以法治为导向的国家,有必要借鉴先进国家的法律制度,以更开阔的眼光看世界,实行“拿来主义”,吸收其合理的内核,同时和本土的环境相结合,以形成相对合理的法律制度。司法鉴定制度的重塑也有必要借鉴发达法治国家的经验,以更好地建构本土的司法鉴定制度。因此,文章对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的司法鉴定体制进行了比较详尽的介绍,从而以更开阔的视野省察我们的制度。文章第三部分详尽分析了当前中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显示出了种种和法治社会相矛盾的现象,呈现出司法鉴定制度的落后,笔者将其概括为鉴定制度的“七大问题”。即:鉴定的非中立、鉴定的黑洞、统一司法鉴定标准的缺席、鉴定人的失范、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缺失、鉴定程序的偏见和鉴定人参与性不足。接下来文章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以下简称新《决定》)进行了述评,文章分析了新《决定》的有关规定和取得的重大成果,也剖析了新《决定》存在的某些不足,同时对如何进一步完善也进行了探讨。文章第五部分针对当前我国的鉴定制度的弊端提出重塑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首先明确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即公正与效率的科学统一、权利与权力的有机互动和权力与权力的合理配置。接着文章针对鉴定制度的“七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包括实行鉴定的中立、鉴定结论应当具备稳定性、建立科学统一的司法鉴定方法、鉴定人的严格准入制度、明确规定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矫正鉴定程序和提升鉴定人的参与性。同时文章特别提出程序正义是现代正义理念不断进步的产物,是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随着实体正义向程序正义的流变,人们也越发关注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期望能够通过正当程序得以沐浴正义女神的光芒。文章以程序正义的视角对鉴定程序的改造,阐述司法鉴定程序应当具备平等性和公开性等正当程序的品格。此处第三部分,文章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新决定的缺陷也提出矫正,对以后的立法给出建议。文章最后总结提出司法鉴定制度是当前中国法律制度改革进程的一部分,需要我们放到这一大背景下进行考察,以开阔的视野省察我们的制度和我们的改革。司法鉴定制度的重新构建是一个漫长的生长过程,需要这一改革进程参与人全方位的努力,需要我们建构一个个具体的制度,使司法鉴定制度具备公开性、公平性、参与性、中立性和科学性,真正具备应有的正义品格。作者希望文章在以下两个方面有所创新:(1)在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重塑总体思路上,克服以往有的学者一味追求国外模式的做法,结合国情,以建构相对合理的具有本土特点的司法鉴定制度。(2)通过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研究,在注意对外部原因进行探讨的同时,也对司法鉴定程序包括司法鉴定结论法庭质证等问题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