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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由于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发展,许多欠发达国家也逐渐接受了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但关于其内容、适用条件以及使用标准是有一定分歧的,故此接受这一原则的国家也常在所缔结的协议和国内立法中设定了各种限定。中国经过多年的奋斗,已经成为了全球吸收外资最多的国度之一。2013年夏天,在中美双边投资协议谈判也以中方同意适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形式为根基,与美国进行具体内容的谈判。同年底我国也以此原则作为外资准入的门槛,建设了的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其主要目标就是为了深入探究负面清单管理形式,推动更高程度的对外开放和更深入的外资管理改革,建立开放透明的外资准入体制和构建具有国际化、法治化的运营环境,为推进中美双边投资协议谈判进行试点,在实践中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制度。之后,在2015年建立的福建、广东、天津自贸区借鉴了上海的经验,此举表明我国之后终将全面在外国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时给予外国投资者和外国资本的外资准入国民待遇将有现在的“准入后”提前至“准入前”,所以准入前国民待遇是否在我国境内运用以及如何运用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现阶段,我国为了与新的国际经济形势保持一致,需要不断推进国内外改革、同时要联合我国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概念,来减少外资的投资标准限定,减缩负面清单,加速我国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不断完善外资立法。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以外分为四个章节。第一部分主要写国民待遇以及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涵义,分析外资准入前与准入后的区别;第二部分主要剖析在国际各种多边、双边投资协议,以及区域投资协定中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实践及理论;第三部分主要探索了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在我国的具体实践适用情况,包括在上海自贸区的适用情况以及存在问题,中美双边投资协议中关于准入阶段国民待遇的新尝试以及谈判的难点,最后是我国外资法草案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第四部分主要提出自贸试验区外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民遇的措施,以及进一步的立法和实践的意见,并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同时提出了对中美双边投资协议中关于外资准阶段前国民待遇问题的策略,并且对我国国内在立法层面上对外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