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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标侵权是指以网络或网络有关的技术工具为手段或媒介来实施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它具有不同于传统商标侵权的新特点如:侵权形式多样化、隐蔽性更强、案件的取证相对困难等。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比较常见的有域名与商标权间的冲突、搜索引擎与商标侵权、网络链接与品牌商标侵权问题。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与之相适应的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便捷的贸易形式在现代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给网络经营者带来商机的同时还伴随着愈演愈烈的网络商标侵权现象。网络上商标侵权的手段变化多样,竞争者出于追求商业价值和竞争力的目的,侵害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权利,牟取非法利益,对商标注册人的商标和企业的商业声誉造成极大损害。由于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加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较弱的现实情况,导致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的难度增大,因此对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网络商标侵权人主观上大多为故意,故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在此基础上网络商标侵权行为认定要件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紧密联系,缺一不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应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根据,它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对承担责任的界限做出了限定,不构成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情形是合理使用,这其中既包括商业性使用也包括非商业性使用。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责任承担借鉴美国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于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在我国对于网络侵权责任如何承担上,主要应根据《侵权责任法》、《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