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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海洋总面积约为3.6亿平方公里,约占地球表面积的71%。海洋水面、水体、水底、海洋生物等构成的海洋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非常重要自然环境。但是,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及活动频率的增加,海洋环境污染的事件不断发生。海洋生态环境时刻经受着来自人类活动诸多方面的污染,海洋环境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建立科学的海洋环境污染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加强对海洋生态的保护,对海洋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和利用,才能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国家对海洋的开发利用起步较晚,在海洋污染治理及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方面处于落后水平。在众多国家将海洋的开发和保护提升为国家发展战略的大背景下,对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进的研究也显得尤为重要。海洋环境污染生态损害这一新型损害,改变了传统法学仅将环境作为损害结果发生的中介物的做法,使法学上的“损害”范畴从对传统的法益的损害扩大到对人类整体的生存发展的根本利益即生态利益的损害,丰富了传统法学上的有关损害概念,为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一个新颖、独特而又充满意义的重要课题。海洋环境生态损害制度的研究在美国和日本等经济发达的海洋国家已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美国的《清洁水资源法》、《综合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法案》(通常也称为“超级基金法案")和《油污法》构成了美国环境法下生态损害赔偿基本制度的构架和原则;日本政府则从海洋规划、海洋立法、海洋科技等多方面对海洋进行管理,为日本海洋生态、海洋经济、海洋安全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而我国虽已有多部法律法规对保护环境及自然资源进行了规定,但是仍没有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并且在此领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在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海洋环境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上,我们可以通过如扩大海洋环境生态损害赔偿原告资格、建立和完善海洋环境污染生态损害赔偿的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和完善海洋环境生态损害赔偿的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生态损害的补偿制度等,从而达到建立和完善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