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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是合同存在的前提,也是合同存在的直接目的,合同法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进。从罗马法时代算起,合同法已有一千五百多年的历史,经过中世纪和近代的发展,于20世纪形成了现代合同法。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合同法在形式上呈现出以普通法系(英美法系)与民法法系(大陆法系)的分野为总特征,以主权国家合同法的丰富多样性为普遍现象的态势。尽管两大法系在当前存在融合的趋势(主要体现在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相互融合上),但是二者无论在程序法还是在实体法上的差异均没有明显改观。合同法的这种丰富与差异,在欧盟几乎得到了全部的体现。欧盟内的合同法在基本理论上和具体制度上都呈现出明显多样化的特征。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蓬勃发展,一体化的经济形式对统一交易规则的要求愈加强烈。虽然欧共体也通过开展统一国际私法运动来解决不同主权国家合同法的适用问题,但是,国际私法对于合同法在实体上的差异显然无能为力。从上个世纪末期开始,欧盟内的合同法出现了明显的一体化趋势。从已经取得的成绩来看,主要体现为欧盟机构发布的关于合同的指令,以及由奥里·蓝多教授(Ole Lando)为首的欧盟合同法委员会起草的具有代表性的统一合同法作——《欧盟合同法通则》。 合同法一体化的形式理性在欧洲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赞成它的主要理由是它对交易成本的降低、合同法多元化对市场活动的消极影响以及法律自身协调的需要,而反对的理由主要包括当事人对法律的意思自治、缺乏统一合同法的必要性以及法律竞争机制以及一体化的成本等方面。而且法律与社会、文化的关系也决定了仅仅简单地靠立法是难以完成一体化任务的,因此欧盟委员会在合同法一体化的问题只能采取试探性前进的谨慎态度。 欧洲合同法一体化的成果已经具备了相当强的内容理性,文章从比较的角度对《欧盟合同法通则》与2004年《意大利民法典》、欧盟合同指令与德国债法改革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然后,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对象,对《欧盟合同法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美国统一商法典》、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进行了比较,展示了合同法一体化在实体规则上的表现,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主权国家接受一体化合同法的可能性。 经过二十世纪的发展,合同法以契约自由的逐渐“衰落”为主线,完成了从近代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