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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民商事活动的日益增多,国际平行诉讼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各国立法制度千差万别,当事人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又往往不愿意放弃行使选择法院的权利,使得这一诉讼现象更加复杂。国际平行诉讼不仅涉及当事人个人的利益,加重当事人的负担,还会涉及一国司法主权及公共秩序,给国家相互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带来诸多不便,甚至引起冲突,对构建国际民商事诉讼新秩序有很大影响。在这一领域,缺乏统一的国际条约,各国在实践中的制度也不太完善.本文一共包括六个部分,分别就国际平行诉讼的界定,平行诉讼的成因,平行诉讼的效应分析,国际平行诉讼的国内法解决模式,规制国际平行诉讼的国际实践,我国相关制度的现状与完善进行探讨。前三部分:国际平行诉讼基本问题的解决,包括国际平行诉讼的界定、平行诉讼的成因,平行诉讼的效应分析。在界定中,主要介绍了各国国内立法中对国际平行诉讼的界定,包括我国、法国和瑞士,以及国际条约及判例对国际平行诉讼的界定,最后对合理的界定标准进行了推敲;关于国际平行诉讼的成因,主要包括三个,因各国立法差异而导致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是国际平行诉讼产生的根本原因,当事人为实现预期利益争相提起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诉讼是国际平行诉讼产生的直接原因,国际社会缺乏规制国际平行诉讼的机制也是产生国际平行诉讼的重要原因;第三部分从正反两方面对国际平行诉讼产生的效应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国际平行诉讼的国内法解决模式。各国在实践中规制国际平行诉讼的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无限制模式,利益衡平模式,承认预期模式。无限制模式容易侵犯他国司法主权,现在己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放弃,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利益平衡的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通过非方便法院原则、未决诉讼原则、禁诉命令和国际礼让来处理平行诉讼问题,而承认预期模式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以德国为代表,还有瑞士和比利时。第五部分:规制国际平行诉讼的国际实践。仅仅依靠各国国内立法对国际平行诉讼进行规制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各国进行协作才可以期待这一问题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这一部分主要对国际条约中有关国际平行诉讼的规定进行介绍,包括双边条约、多边条约,通过分析和评述,找出合理性和不足,为以后的理论和实践做好铺垫。第六部分:我国相关制度现状与完善。我国缺乏对国际平行诉讼的明确立法,但是近年来,在实践中和理论上都有很多新的发展。在对待平行诉讼的态度上,司法判例和司法解释与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条约有相矛盾之处。在这一部分中,着重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有关规定,并在最后,对我国有关国际平行诉讼问题解决机制的构建进行了设想,建议以先受诉法院原则并承认预期原则为基础,引入非方便法院原则,对当事人协议管辖的予以认可同时加以限制,对专属管辖作出专章规定,以维护我国司法主权,积极参加缔结双边、多边国际条约,支持国际协调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