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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金融的迅速发展,金融业中出现业务交叉经营和混业监管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银行和保险的融通和合作也应运而生,从而产生了银行保险业务。但是,我国银行保险仍处于以代理协议为基础进行合作的低层次合作形式,不利于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国外银行保险业务由于起步较早,且金融市场相对开放,因此发展较为成熟,主要业务模式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所不同。在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初期,主要有代理协议模式和战略联盟模式,在发展较为成熟阶段主要有相互参股和设立金融集团控股公司模式,相应地,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国外大多数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和相关监管法律由传统的分业经营和监管转变为混业经营和监管,并建立了良性的监管体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因此,参考国外银保合作的相关法律规制经验,对完善我国银行保险具有重要意义。在现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完善我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兼顾法律规制的现状和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实际情况出发。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建立战略联盟的合作方式,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保险公司和银行违规的法律制裁力度,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和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建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联动机制,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消费者权益保障范围,完善相关金融法律制度,同时应逐步放松和改革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以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此外,还应加强对监管套利行为的法律规制,明确监管的法律依据,保障金融安全,以防控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法律风险,促进我国金融业经营和监管体制的渐近式改革,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法律概念,根据我国现行的银行保险业务的经营发展状况,分析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营销模式、业务流程和法律性质,并具体展开论述。第二部分以四川省内某大型商业银行为例,详细阐述了我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在利润驱动背后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如法律风险意识淡薄、违法违规操作突出、风险隐患较多、外部监管缺失和欺诈金融消费者问题严重等问题。第三部分主要对国外的银行代理保险销售业务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比较分析,分析了美国、英国和法国对银行代理保险销售业务进行规制的相关制度和法律规定,对其法律规制的规则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完善提出若干参考和启示。第四部分结合我国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存在的困境和国外规制的经验,并联系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提出当前我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模式选择、市场秩序的维护、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和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等方面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构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的法律规制体系。认为应从是建立战略联盟模式的银行保险业务、建立和完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市场法律坏境、完善银保业务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等方面予以完善,以期解决我国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业务的法律风险,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