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诉讼要件”在德国普通法时期提出之后,经过几代诉讼法学者的不断研究与发展,已成为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重要的民事诉讼理论之一。其作为诉之合法性的概念,不仅勾勒出清晰的诉讼审理和本案审理的二元审理构造,而且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辩论指明了方向。然而,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对诉讼要件进行的专题研究较少,在民事诉讼立法上也将诉讼要件与起诉条件混同,使得实体审理程序前移,造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特有的“起诉难”现象。历史上产生的任何一项具体诉讼程序或者诉讼制度,在特定的时期都可能包含某种合理因素,我们并不否认起诉条件在设立之初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对民事起诉条件的规定,是职权主义和“重实体、轻程序”历史传统影响下的产物。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中各类诉讼以及新型纠纷不断涌现,起诉条件设置的“高阶化”不仅影响了人们公权救济的实现,而且与大陆法系国家主流的民事诉讼审理构造不符。本文通过对诉讼要件制度予以深入阐述,以该制度为理论支撑,对我国民事起诉条件的完善进行实证性分析。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介绍了诉讼要件的基本理论。首先分析了诉讼要件的涵义和性质界定,论证了诉讼要件作为诉之合法性要件,应为本案判决的前提条件。其次是在学理上对诉讼要件进行分类。最后,综合各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分析了诉讼要件的具体构成事项以及与起诉要件之间的差异。第二部分论述了诉讼要件的具体审理。对诉讼要件的审理方式、审理顺序和证明责任等有关问题进行的探讨,不仅指出了诉讼要件与本案要件存在的差异,也勾勒出本案审理与诉讼审理的二元审理构造,使诉讼沿着清晰的脉络得以发展。第三部分对诉讼要件裁判的临界点、裁判效力及可上诉性问题进行探讨。首先,主要结合民事诉讼中既判力和争点效理论,对诉讼要件裁判临界点以及裁判产生的效力进行分析,并通过与传统意义上本案判决的既判力进行比较,得出诉讼判决既判力的特殊性。然后,结合诉讼判决的效力,对其可上诉性问题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完善民事起诉条件的实证分析。文章在论述诉讼要件制度有关问题的基础上,分析了完善我国民事起诉条件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起诉条件和诉讼审理体系的完善提出具体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