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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土地征收相对频繁的国家,然而征地程序却没有形成一个规范的征收体系。土地征收程序的法律规范不统一、不完善、不合理、在实践中未充分适用,各级地方政府都有各自的地方性规定和实践,各级政府也有对土地征收的制度进行探索性的改革与创新。土地征收程序的现状决定了对其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文章以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试图在对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法律规范进行反思和借鉴域外土地征收程序立法例的基础上,对土地征收程序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根据宪法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的土地和法律规定的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是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以及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土地的征收和征用作了区分,2007年《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区别。这里主要是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进行研究。全文分四章。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研究土地征收程序的社会背景及重要意义,研究内容,研究视角和分析工具以及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章介绍土地征收程序的一般理论,对文章中要研究的目标进行概念上的区分和界定。第三章对现行土地征收程序法律规范进行分析并提出问题。我国关于土地征收程序现行法律规范的总体特点是规范形式烦杂、缺失与不完善且缺少拘束力。笔者以土地征收程序要素为切入点,从土地征收程序的程序性权利义务、主体及行为、步骤、顺序与时限和实现程序特定价值的一些制度等角度,反思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现行规范缺陷。第四章为完善我国土地征收程序提出四点建议。具体而言:一是,建议增加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参与原则和比例原则;二是,建立完善的土地征收立法体系;三是,土地征收一般程序的完善建议;四是,土地征收特别程序的完善建议,主要是对紧急程序和特殊程序的一般化提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