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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表明我国正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危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然而现有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法规并不能有效、妥善地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环境问题成为影响民众生活、社会生产和国家稳定的主要问题之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有效解决环境问题、促进环境保护、减少环境污染、遏制生态破坏的一种制度,在国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国内则得到学术界与司法界的高度关注。国内一些地方法院近年来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司法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与热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仅将促进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弥补现有行政、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公益的不足,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者形成震慑,从而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而且还将带动我国其他领域公益诉讼制度的开展,进而推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各国各有特点,但都与本国的司法实践相适应;尽管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以及称谓各有不同,但它们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可以为我国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所借鉴。2012年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突破了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解决了制约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的瓶颈问题,开启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新篇章。今年4月24日通过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也赋予了一些民间环保团体组织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将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然而,上述法条的规定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制过多,且未对包括举证责任、诉讼费用、诉讼时效等在内的保障制度予以明确;这些问题将会增加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际操作难度,有待于深入探讨。本文采用规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综合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论述:首先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概述。从公益诉讼的产生和发展、概念和特征着手,进而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产生和发展、概念和特征、类型和价值进行了全面考察,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进行了阐述,并回顾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其次,介绍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部分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了一些代表性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和经验启示。第三,本文还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从实体法与程序法角度分析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上的现状及缺失,结合近年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总结出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最后,本文从立法明确环境权、坚持主体多元化、建立保障制度、净化运行环境等四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意见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