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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将公务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交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处置。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监察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被调查人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从而产生了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由于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是性质不同的两个程序,涉及两个程序衔接的范围包括管辖、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衔接。本文以分析监察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联系与区别为起点,阐述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基础,对当前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的实践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监察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的合理化路径,以期为我国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协调提供参考。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之间存在的关系。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程序都坚持程序正义的原则,都具有制约权力的功能;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程序的性质、主体、强制措施、证据制度等存在区别。第二部分: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联系为两个程序的衔接提供了可行性条件;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区别,则使得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成为必要。第三部分: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现行立法中对两个程序的衔接进行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比如宪法、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以现行立法为依据,从监察管辖与刑事诉讼管辖、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监察调查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衔接路径分析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现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的合理化路径。分别对监察管辖与刑事诉讼管辖的衔接,留置措施与刑事拘留措施的衔接,监察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的衔接与转化提出合理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