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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轻刑化已成趋势,死刑甚至终身监禁刑正在受到限制或逐步被废止。犯罪问题的突出,刑罚功能的局限又决定了传统的刑罚方法对于预防犯罪的效果之不足;同时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已为人所共知,本来只犯下轻罪的犯罪人被判处短期自由刑以后,经过“染缸效应”及“标签理论”的洗礼给我们的社会造成的威胁的确不可低估,这其中又有相当大的比例只需适用非刑罚的处罚方式,甚至采用惩罚性民事赔偿的方式就可以满足我们报应与功利的需求,而恰恰我们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对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关注都很不够。非刑罚处罚方法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直接或间接适用刑罚以外的其它处罚方法的总称。非刑罚处罚方法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是刑罚的必要补充和替代措施。非刑罚处罚方法的认识论价值在于它符合唯物辨证法的矛盾论;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社会价值体现在以最小的刑罚成本支出达到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即刑罚效益的最大化;非刑罚处罚方法的价值还在于注重被告人的人权保护的同时,更注重对受害人的保护,把受害人保护和犯罪人承担责任联系起来综合考虑,从而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意大利实证派代表人物菲利从刑罚发展的角度论证了赔偿制度的合理性,认为根据犯罪饱和法则,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最小限度的犯罪,对此,刑罚未必是有效的,因而强调建立刑罚之外的补充策略,这种刑罚补充策略被菲利称为“刑罚的代用物”;现代非刑罚处罚方法通过支持被害者参与司法程序,鼓励犯罪入主动承担责任并作出赔偿,促进双方的相互理解和宽容。非刑罚处罚方法通过化解社会矛盾,对轻微犯罪进行“温和处理”,因而无论是在惩治犯罪还是预防犯罪方面都能起到特别的作用,从而成为刑罚的有益补充,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应遵循五大原则,即合法性原则、个别化原则、节俭性原则、教育矫正原则、和解原则和人道性原则。非刑罚处罚方法应当依法进行,针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犯罪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制裁,达到教育矫正犯罪人;非刑罚处罚方法提供了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犯罪问题的和平解决,减少了运用刑罚方法的诉讼成本,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目的在于尽量避免动用刑罚而付出的昂贵代价,彰显犯罪人的人权,体现非刑罚处罚方法的人道性。我国非刑罚处罚方法司法适用中,应正确把握“情节轻微”,在非刑罚方法的适用实践中总结和明确必要的程序制度,扩大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范围;另外,对于构成犯罪的犯罪预备行为原则上给予非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