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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一种法定强制责任保险,其立法目的是救助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因而它与其他保险相比较而言具有明显的政策性与社会公益性。在交强险制度中,第三人的范围直接决定了哪些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可以通过交强险得到救助。然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的今天,我国关于交强险第三人范围的规定并没有与时俱进。现行第三人范围的规定过窄,使同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人不能平等获得保护,既有第三人的规定已经不能很好地解决由于交通肇事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本文就围绕着交强险第三人的范围这一主题展开分析讨论。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交强险第三人的一般法律界定。首先,介绍了交强险第三人的法律概念,为后文分析第三人的合理范围做铺垫。其次,介绍了确定交强险第三人范围的因素。影响第三人范围的因素主要包括交强险的制度模式、交强险的价值理念以及交强险第三人的法律地位。通过对影响因素的分析,可以更好地解决如何妥当保护受害人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关于主要代表性国家交强险第三人范围规定的分析。主要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对交强险第三人范围的规定。通过中外法律制度的比较,评鉴我国法律对交强险第三人范围规定的得失。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交强险第三人范围的规定及存在的争议问题。本部分笔者以案例的形式展现了现阶段我国有关交强险第三人范围的规定在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引起的争议,以及这些争议给司法实践带来的诸多不便。我国交强险第三人范围存在的争议主要有:驾驶人员是否可以成为交强险的第三人、车上人员是否可以成为交强险的第三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否可以成为交强险的第三人以及车辆所有人与管理人是否可以成为交强险的第三人。第四部分是对前文的归纳总结。在前文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我国交强险第三人的范围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第三人的范围过窄,这样的范围直接导致大部分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遭受损失后不能通过交强险得到救助,因此笔者认为应拓展我国交强险第三人的范围,以达到更好救济受害人,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目的。除此之外,在现阶段,交强险几乎是我国唯一能为受害人提供救助的制度,但交强险制度并不是万能的,所以要更好的解决交通事故带来的社会矛盾还需要社会救助基金的配合。因此,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就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