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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来研究不在犯罪现场抗辩,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共25000余字。 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可以分为四个主要部分。 第一部分是不在犯罪现场抗辩的解读,分为三个小部分。第一个小部分是不在犯罪现场的概念。不在犯罪现场字面的意思是在其他地方,意味着在案发时间,被告人在某个特定地点。第二个小部分不在犯罪现场的具体界定。通过预备行为的不在场、事后行为的不在场、共谋行为的不在场以及品格行为和不在犯罪现场概念的比较,了解了这些概念和不在犯罪现场概念的区别。第三个小部分是不在犯罪现场抗辩的预先提示义务。预先提示义务是为了防止辩方利用不在犯罪现场作为抗辩理由进行证据突袭,辩方必须对自己掌握的证据线索或者证据向控方开示的义务。 第二部分是不在犯罪现场进行了域外考察,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考察了美国的不在犯罪现场的抗辩程序。包括美国不在犯罪现场抗辩的期限、抗辩的形式、抗辩的内容以及抗辩的程序性处理措施。美国的不在犯罪现场提出的时限是罪状认否程序后的一段时间或者开庭前的3日到10日。抗辩的形式从刑事动议演变为宣示性的提示或者具有实质性内容的预先提示。抗辩的内容包括证人名单、证据目录,有的州还要求开示犯罪时被告人所处的特定地点。抗辩的程序性处理措施主要包括两种方式:排除证据以及做一个延期。多数美国的州都采用排除证据作为主要的制裁措施。在第二部分,考察了英国的不在犯罪现场抗辩程序。包括英国不在犯罪现场抗辩的期限、抗辩的查验、抗辩的反驳以及抗辩的程序性处理。英国必须在证据开示前提出不在犯罪现场的抗辩。控方对抗辩的查验必须履行一定的令状手续,还必须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抗辩的反驳在英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允许反驳到允许反驳的历程。抗辩的程序性处理措施主要是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权排除相关证据。 第三部分是我国的不在犯罪现场抗辩的剖析。分为现状和缺陷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不在犯罪现场抗辩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第二部分剖析了我国不在犯罪现场的立法缺陷和司法缺陷。 第四部分是我国不在犯罪现场抗辩程序的构建。具体包括三部分:移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构想和配套程序。第一部分是不在犯罪现场抗辩程序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部分是不在犯罪现场的具体程序,包括抗辩的期限、抗辩的内容、抗辩的查验以及抗辩的程序性处理措施等内容。笔者认为我国不在犯罪现场抗辩的截止期限应当设定在庭前会议开始前。抗辩的内容应当包括:证人名单、证据线索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抗辩的查验主体包括检察官和法官。法官和检察官都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查验抗辩开示的证据信息。我国不在犯罪现场抗辩的程序性处理措施应当是做适当的延期。第三部分是配套措施,我们需要在制度上构建预审程序,完善庭前会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