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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实质是对某些特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予以“合法化”,即对特定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实施的特定限制竞争行为排除适用反垄断法,从而实现反垄断法所追求的多元价值的一种制度安排。随着世界经济发展的日益全球化,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及方式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反垄断豁免从主要的行业豁免转变为行为豁免;其二,反垄断豁免从绝对豁免转变为相对豁免;其三,伴随着政府管制的逐步放松,反垄断豁免的范围日益扩大;其四,在经济全球化与法律趋同化的背景下,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适用以“合理原则”为指导,同时,各国加强了对限制竞争行为“合法化”过程的有效规制。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运用得如何,不仅关系到一国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实现与否,而且直接关系到一国市场竞争秩序的稳定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乃至关系到人民的安居乐业。迄今为止,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应当如何具体安排,在学界仍然争论异常激烈,因此,今天研究反垄断法制度不仅具有极为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而且仍然具有很强理论意义。鉴于此,本文以“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作为选题,试图通过此文就如何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提出一些有益的见解。本文除结语外,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含义及理论依据。所谓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指通过反垄断法规定的,允许一些对本国整体经济利益产生积极影响和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福利的垄断行业或垄断状态的存在,或者对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效益具有促进作用的限制竞争行为予以宽恕,以更好地实现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一种制度安排。简言之,是反垄断法规定的对某些特定主体、行为或在特定的环境中,允许一定垄断状态或垄断行为合法存在的法律制度,即变“非法”垄断为“合法”垄断的制度。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得以确立既有经济学依据,也有法学依据和政策依据。第二部分,阐述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立法体例和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适用的原则。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个别条款规定”体例、“专门立法”体例和“混合立法”体例三种,其中,“混合立法”体例最为合理。各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适用应当遵循的原则不尽相同,但去异求同不难发现,各国通常遵循以下四个原则:社会公益原则、为行为豁免为主原则、附条件和动态性豁免原则、个别豁免与集体豁免相结合原则。这些原则的确立从一定意义上也反映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发展趋势。第三部分,论述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各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因国情不同而不尽相同,但一般而言,它通常涉及以下领域或者方面:自然垄断领域;知识产权领域;卡特尔领域;农业领域;银行业、保险业领域等。第四部分,论述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采用行业豁免与个案豁免为主的豁免方式。第二,制定科学的反垄断豁免判定标准。第三,科学地界定反垄断法豁免适用的范围。除了对自然垄断领域、知识产权领域、卡特尔领域和农业领域等典型的反垄断法豁免领域进行较为明确地规定外,在确定豁免范围时,需要把握的两个重点是:一方面,全面分析反垄断法存在的客观环境;另一方面,明确反垄断法追求的多元价值。第四,加强反垄断法豁免的程序控制。即应当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法豁免的审查机构和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