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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1400多年历史,伊斯兰教法依然保持着它的鲜活。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研究伊斯兰教法。其中,对穆斯林女性婚姻权利的研究尤为引人注目。在伊斯兰教法婚姻家庭领域里,待婚期是一项独特的离婚制度。婚待期,亦等待期,夫妻双方决定离婚,需要等待一定的期限(一般以女性的三次经期为限),待期间届满后,离婚决定产生法律效力。纵观伊斯兰教法发展历程,待婚期制度有着深远的法律渊源和丰富的法律内容。其最早可以追溯到阿拉伯蒙昧时代,在那个时代的部落习惯中,产生了待婚期制度的萌芽。但当时女性的社会地位低下,往往成为买卖婚姻的对象,婚姻权利牢牢把握在男性手中,男性享有随意休妻的权利。蒙昧时代的待婚期并没有保障女性的婚姻权益。伊斯兰教产生后,广大阿拉伯地区的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典《古兰经》在吸收蒙昧时代部落离婚习惯的基础上,注入新的法律内容,将待婚期制度纳入其中。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护女性的婚姻权益。此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伊斯兰教的法学家们在遵循《古兰经》和圣训的基础上,从不同角度提出新的理论观点和主张,不断完善着待婚期法律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离婚制度,待婚期有着丰富的法律内涵,伊斯兰教法对其作了非常详尽的规定。涉及离婚权的平等性、聘礼所有权归属、一定期限内限制再婚权、女性享有的获得扶养权等等一系列问题。对各伊斯兰教国家的离婚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19世纪上半叶,伊斯兰教地区相继沦为西方列强的殖民地。在一定程度上,西方国家的离婚法律制度对伊斯兰各国产生了强烈冲击。为了适应时代之需要,各伊斯兰教国家相继进行了婚姻法律改革。然而,改革并没有触动待婚期制度,它被完整地保留下来,并且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回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其全民信仰伊斯兰教。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进程中,我国回族的离婚习惯法深受伊斯兰教法待婚期制度的影响。如何调试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事关国家法制的统一,事关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事关和谐社会的构建。在调试回族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关系时,应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对其中与我国《婚姻法》融会贯通之处,应给予肯定和支持;与《婚姻法》相背离之处,应进行相应改革,以此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