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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是以解决国家与公民之间权益冲突为使命的诉讼形式,在刑事诉讼中集中体现了公民的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紧张冲突与衡平关系。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似乎永远是一对很难兼顾的二难命题,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也一直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徘徊,这里面不存在是与非的问题,只存在价值的判断,每一种价值的选择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不同国家基于不同的诉讼理念和政治文化背景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取向和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相关制度设计不过是对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思考在刑事诉讼领域的深入和展开。
尽管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之间,在诉讼模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别,但差异的背后,两大法系之间存在着一些共通的东西:即针对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所采取的强制性处分行为,普遍建立由“中立”第三方法院参与的司法审查机制,以抑制国家权力的行使,保障处于弱者地位的公民,人身、自由、财产等权利的实现。这些共通的东西超越了程序和制度本身的差别而具有了一种独立的价值。
中国在传统上是一个“重义务、轻权利”的国家,“家国同构”的治理模式抑制了权利意识的生长和发育。反映在诉讼领域,刑事诉讼被设计成国家追诉犯罪的一种单向性活动,公检法互相配合、共同“接力”完成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使命。在这种“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中,国家权力具有一种先天的合理性和优越性,侦查机关拥有各种能满足自身需要的调查手段和几乎不受约束的广泛侦查权力,在这种制度的安排下,我们很难听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遭受不公正待遇所发出的微弱声音,进入人们视野的,更多的是非法拘留、逮捕、刑讯逼供、审前羁押等怵目惊心的事实。在很大程度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命运在侦查阶段就决定了,审判不过是“补”了一道合法的“手续”。
建构法治社会,要求以审判为中心和司法至上。这推动或迫使人们把视角投入到侦查程序,更多地关注和思考这一权力最容易被滥用的领域和法律上的缺陷。在这篇硕士学位论文里,作者首先讨论了侦查权司法控制的内涵及理论基础,分析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指出侦查权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必须对侦查权的运行进行适当的控制,建立司法审查机制。然后考察了西方国家在控制侦查权方面的实践,最后分析了中国侦查机关权力行使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讨论了对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的基本原则并作了具体的制度构想和设计,强调建立针对侦查权的司法审查机制已成为顺应时代潮流、建设法治国家的紧追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