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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制度法学理论的探讨是紧扣英国法学家尼尔·麦考密克和奥地利法学家奥塔·魏因贝格尔的合著《制度法论》一书展开的。制度法学作为法律实证主义的一种新的修正形式登上理论舞台绝非偶然,其兼容并蓄的理论胸襟以及博采众长的研究手法可圈可点,不仅为人们理解法律制度和社会问题开拓了新的视野,也代表了今后法学研究的一种发展趋势,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借鉴。法律实证主义自诞生以降就不断遭到现实主义法学、自然法学等流派的指责和批判,在多方攻击之下,经由几代法学巨匠发展完善起来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逐渐暴露了其理论缺陷,陷入困境而无逃生之术。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正是在这样一种理论语境下萌生出了自己的问题意识,并得益于实践哲学复兴的推动,才得以创立起制度法学。为了使身陷困境的旧法律实证主义找到新的理论出路,制度法学对旧法律实证主义做出了一定的批判性修正,其兼采规范主义和现实主义之长,将法律视为一种制度性事实,从而对社会事实理论做出了新的贡献。在方法论上,制度法学表现出一种多元论倾向,整合了逻辑分析方法、社会学方法与解释学方法,并且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采取了一种包容的法律实证主义者的态度,主张通过实践理性将某些道德因素纳入法律制度范围之内,既弥补了分离理论的缺憾又保持了与自然法的距离,实现了对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的超越。有理论就有争鸣,制度法学亦难逃此劫。许多反对者认为制度法学所采取的这种融合的理论策略已经弱化甚至背弃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并不能被视为法律实证主义的一种新的发展形式。那么,制度法学到底是如其所言,所推进的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一种修正形式呢?还是像反对意见所表明的那样,是对法律实证主义的一种无奈背叛呢?本文之写作目的即在于厘清制度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以期获得对制度法学的理论追求和价值的准确认识,给制度法学一个准确的理论定位。尽管制度法学在应对来自各派的诘难时没有走旧法律实证主义的老路子,而是在理论上产生了一定的变异,充分吸收了现实主义和自然法学的一些有益因素,但是这并没有动摇其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根基。它具有深厚的实证主义哲学根基,拥护并继承了新分析法学的一些优良传统,始终坚守并捍卫法律实证主义的“中心地带”,并清醒地保持了与自然法学的距离,这些都足以证明制度法学依然具有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品格,它所推进的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一种修正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