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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行为具有天然的侵害性,因而需要对行政征收行为加以约束,以充分实现对被征收人的物权保障。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的物权应得到严格保障,但是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实践中被征收人物权遭受侵害的现象较为常见。集体土地征收应符合行政征收的一般原理,征收行为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其前提要件、合法性要件,并以正当程序约束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行政征收权。本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被征收人物权保障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包括如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绪论部分主要交代了本文的研究背景、文献综述、写作内容、研究方法和创新等;第二部分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相关概念的界定,主要对土地征收、征收与征用的关系等进行了分析,强调集体土地征收的公益性要件;第三部分是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的各方主体。本部分从法律关系主体的角度分析了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的各方主体,包括征收人、被征收人、需用地人以及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认为集体土地征收中各方主体之间利益冲突剧烈,各方主体之间激烈博弈,均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被征收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第四部分是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实践以及征收中的物权保护现状考察。本部分主要从集体土地征收典型案例、实践创新以及现有制度等层面出发,在分析集体土地征收实践现状的基础上,对当前我国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揭示,认为不足之处主要有公共利益目的异化、补偿标准不合理、程序正当性有待加强等方面;最后一部分主要从制度完善的角度探讨了集体土地征收中加强被征收人物权保障的相关建议,提出应将集体土地征收局限于公益性征收,非公益性目的不得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应分阶段提高,最终实现市场化补偿;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加强程序正当性等,此外还对《土地管理法》修订以及将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可能出现的亮点、依然待解的难题展开了一些前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