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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警关系是宪法框架下的国家权力关系和组织关系,同时又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宪法框架和宪政制度的人权保护要求而言,检警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韩国的检警关系是检察权控制侦查权,由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在刑事诉讼中注重约束警察权力,充分保护人权。我国的检警关系则是以侦查为中心的检警分离模式,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样的检警关系导致刑事诉讼中存在侦查质量和诉讼效率不高,人权保障机制脆弱,法律监督软弱无力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及司法实务部门对此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很多刑事诉讼法学者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研究,纷纷从不同角度对检警关系的改革、完善提出种种设想,并为此找到大量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支撑点。这些探讨多集中于刑事诉讼领域,并有许多研究成果问世,但是这些理论探索对于完善我国的检警关系、提高刑事诉讼效率都只是治标不治本,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刑事司法领域的检警冲突。这些问题的根本解决,必须从检警关系的调整入手。它直接关系刑事审前程序结构并决定侦查和公诉的模式,影响、制约审判的程序和结果,最终对刑罚权的实现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产生深远影响。科学构建检警关系,不仅能够有助于理顺侦查关系,顺利实现国家追诉权,最终达到有效控制犯罪的目的,而且还可以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保证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目前学界对检警关系的探讨多集中于刑事诉讼法领域,笔者认为,我国检警关系的科学定位和有效运作应当从宪法的框架入手,体现宪政建设的本质要求,为保障人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支持。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借鉴韩国检警关系的优点,尽快理顺我国现行的检警关系,使我国检警关系的定位和运作更为科学、合理。 笔者在本文中考察分析了韩国检警关系的模式,同时对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及其缺陷进行了分析,并在比较和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分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检警关系的设想。首先,在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即在现有司法体制和法律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通过立案、侦查实施、案件移送阶段来完善我国的检警关系,同时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的指导来促进人权保障机制的有效运行。其次,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现行检警关系所存在的缺陷,同时不影响现行体制的运作需要,笔者建议采用渐进方式逐步地、阶段性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