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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多边贸易体制不断发展的同时存在着另外一股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潮流,近年来各种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数量迅速增长。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以实现区域内部的贸易自由化为目标,对多边贸易体制构成了一定的冲击。然而由于WTO区域规则的存在,虽然这种区域经济安排与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不相符,但仍在WTO体制下蓬勃发展起来。一方面区域经济一体化可以作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一个前期阶段,最终促进世界经济的融合;另一方面,如果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不受规制,则可能发展成为经济全球化的绊脚石。本文分析了WTO的区域规则,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区域经济组织的发展。 面对区域经济组织不断发展的潮流,我国应该积极对待,根据自身的情况参加或建立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区域经济组织。我国已经正式参加了APEC、东盟,2003年与香港、澳门签定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协议,标志着我国参与区域经济合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由于内地与港澳既同属一国,又同为WTO的平等成员方,故CEPA较以往的区域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CEPA的性质不能简单地归类为国内法或国际条约,应该将其定性为具有特殊性的一国治下的区际经济合作规范,而不再套用传统的分类。由于CEPA的特殊性,故要在“一国”与“两制”兼容的框架内发展两地经贸关系。通过对CEPA保障措施与WTO规则的研究,指出该保障措施规定与WTO规则的协调问题及适用中需要加以注意的问题。CEPA缺少一套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利于其长久发展,笔者通过对CEPA本身及其他有代表性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对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提出几点构想。CEPA实施两年以来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针对这些不足,笔者建议完善CEPA的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降低服务业市场准入门槛;完善流通法律体系建设;增加知识产权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