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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交通事故危害性的巨大,近年来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多间接引发了交通事故量的增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一直是我国法律界与金融界的研究热点,中外关于该险法律制度的研究著作与论述也层出不穷。在我国,于2006年3月21日公布、同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为主体、其他法律法规为配套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初步构建。《条例》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性、投保主体、承保主体、归责原则等都作出了较之以往《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同时受社会生活条件的千变万化与立法的局限性限制,《条例》在施行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并参考域外相关类似制度立法经验和教训,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提出具体的立法构想。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概念进行了准确界定,阐述了其法律特征及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第二部分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作了介绍,分为三个阶段:《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的准强制责任保险阶段、《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的过渡发展阶段、《条例》颁布之后的初步确立阶段,并分析每个阶段中立法的贡献与不足。第三部分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在施行中出现的问题从法理和实践角度进行了剖析,总结出七个方面的问题,分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性质与保险公司经营目的的冲突、赔付范围过宽、第三者范围过窄、投保率过低、费率过于统一、对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定模糊。第四部分针对域外国家和地区相类似制度的立法进行了介绍,主要是美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方面的特色以及立法经验,其中以台湾地区为重点,以期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制度借鉴。第五部分是全文的重点,也是前面四个部分的目的所在。该部分先分析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法理和实践基础,再提出具体的立法构想,包括重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模式、缩小保障范围、重新界定第三人、完善宣传监管制度等七个方面。本文综合运用了多种研究方法,包括法社会学分析方法、法经济学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主义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