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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1982年地方分权改革与法国府际关系的变迁为研究对象,将之置于法国国家构建与政治治理变迁的发展脉络中,在世界新公共管理运动的背景下,探讨法国地方各级政府的结构与治理特征,分析地方分权改革对法国府际关系的影响。地方分权改革前法国中央集权的体制里包含诸多分权因素,这是社会党崛起于地方得以进行地方分权的制度条件。地方组织机构与层级的多元阻碍中央对地方的垂直控制,多党制与多元选举体制在地方造就复杂的地方执政网络,多元思想理论形成对中央集权的冲击,欧盟发展更是从外部消解着主权国家的权威。法国地方分权改革以政治分权、行政分权、职能分权、机构分权、法人分权、立法分权、政党分权与社会分权的方式,从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公务法人和社会转移权力。保留国家驻地方机构的同时,法国在地方形成偏重“自治之责”的市镇、“统治之责”的省级和“治理职责”的大区三级自治政府,存在市镇联合体等地域公务法人,文教、商业、行会等诸多公务法人,不同性质的参与主体构成法国地方治理网络,地方分权改革前法国已经呈现分权化的特征。地方分权改革在分权的同时亦在收权,地方权力的实施被施加诸多限制,改革后府际关系依然受制于各种集权。国家和中央政府通过驻地方的国家代表确保政治统一,通过中央各部驻地方的职能部门确保行政一致,通过行政部门保留的立法权力确保立法统一,通过政党政治把地方选举纳入全国选举体系,通过大区计划合同确保经济一致,通过刚性与柔性并举的控制手段确保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与影响力。法国的分权改革有其理论根基与制度框架。法国国家构建从民族国家、宪政国家到民主国家的发展,政府治理历经科层政府、合同政府和整体政府,前者作为法国地方改革的地基,后者作为改革得以进行的框架,使得法国地方分权改革更像是在房屋打好地基、搭建框架之后的内部装修,而不是彻底推翻重来。地基和框架作为法国政治和社会进行改革与发展默而不宣的存在,作为西方宪政国家共识性的存在,值得后发展国家在进行分权改革时借鉴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