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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作为经济社会的重要有机体,如同生命体一样,对于其正常运转而言,上市主体“细胞”的供给和代谢至关重要。只有在上市主体“细胞”的供给机制和代谢机制健全、完善的前提下,证券市场才能健康茁长的成长、发展。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作为证券市场需要的上市主体“细胞”的代谢机制,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上市公司何以退市?退市可分为自愿退市和强制退市,自愿退市乃上市公司自愿行为,强制退市则是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强行要求上市公司停止上市交易、退出证券市场。这“一定的标准”就是上市公司据以维持上市资格的持续上市标准。本文仅以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持续上市标准为研究对象。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述了退市制度和持续上市标准的基本含义,简练地总结了我国退市制度和持续上市标准体系的演进历程。第二部分,分为四个小部分:首先,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层次,全面归纳、总结了我国现行持续上市标准体系的内容;其次,按照主流的分类方法,对我国现行持续上市标准体系中的数量型标准和非数量型标准进行了结构性分析;再次,主要借鉴国外学者的实证研究成果,创造性地对我国现行持续上市标准进行了序列化分析的尝试;最后,根据前述分析,揭示我国现行持续上市标准主要存在总体结构失调、有关上市公司质量判断等数量型标准单一、有关公司治理等非数量型标准不齐备等问题,也揭示了我国现行持续上市标准在各层次证券市场内表现出序列断层、各层次证券市场间表现出序列化不清等问题。第三部分,在前文分析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持续上市标准的适当性要求,并按照我国证券市场层次分别就各层次证券市场的持续上市标准及各层次证券市场间的持续上市标准衔接提出了解决建议。本文主要改变了过去研究中存在的对退市制度全景性研究的研究方式,专门针对作为退市制度首当其冲应当解决的持续上市标准问题进行探讨,希望更有助于给各界展现持续上市标准的新面孔,也为我国退市制度的完善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