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民事判词的说理方法研究——以《折狱新语》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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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词发展到明代已经进入成熟阶段。如果研究古代民事判词,明代判词是重要的标本。明代民事判词说理重点突出,文字优美,融情入理,有着较强的感染力和说服力,凝聚着古人在司法实践方面的经验和智慧,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而研究明代民事判词,《折狱新语》则是这方面的代表性作品。《折狱新语》成书于明末,是李清在宁波府推官任内审理各类民刑案件的结案判词集。该书不仅生动地反映了明代末期法在社会中是如何适用的,而且其说理过程也非常具有典型意义。其民事判词对案件的分析,条理明晰,语言绮丽,推理严谨,在近世受到学界较高的评价。  本文主要通过文本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以《折狱新语》中的民事判词为中心,对明代民事判词的说理形式进行了研究。为防止样本单一,以偏概全,本文还同时参照了与《折狱新语》成书于同一时期的判词集《盟水斋存牍》中的部分判词相佐证。本文关注的重点在于明代民事判词是以何种形式进行说理的。文章主要从方法论层面对明代民事判词说理进行分析。文章分为三个方面对明代判词的说理方式进行了分析。首先,在结构上,明代民事判词的结构安排是否合理,这种安排有着怎样的优势;其次,在语言上,明代民事判词的语言风格与说理的效果之间有着怎样的联系;第三,在法律推理上,明代民事判词形式上并不规范,那么这种推理是如何进行的,其说理的逻辑性是否较差。本文企图通过对这三个方面的分析,揭示说理形式与说理效果之间的某些联系。  当前,裁判文书改革方兴未艾。学者们在向国外的裁判文书说理模式学习的同时,也开始将目光转向中国古代判词。希望本文对明代民事判词说理方式的研究能够为裁判文书的改革创新带来一些微薄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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