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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是源于英国普通法的一项行政程序制度,它对监督行政权的行使,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于1996年引进该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听证在公共行政领域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此种发展正是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核心内容,与此同时也显现出一些问题。理想的听证能极大地调动社会公众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性,提升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但在我们的实践中,公众对听证的热情却并未随着听证范围的扩张而随之高涨,甚至有时还带有负面情绪,如戏称“价格听证会”为“涨价会”。这种现象是值得我们重视的。如果任由公众的这种负面情绪蔓延,势必会使行政的合法性得到质疑,影响建设法治政府和民主社会的进程。目前,国内学者不乏对这一现象的研究与探讨,但都未明确以逻辑为出发点,从论辩角度去探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从听证的内涵和运作方式上看,听证本质上就是一种论辩。基于新修辞学较之古典修辞学在实际应用上的优越性,本文拟从新修辞学论辩理论的角度出发,重新认识听证制度,剖析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听证制度的完善提出改进思路。本文共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听证及其历史考察。这部分主要阐述行政听证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听证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及其国内外的发展历程。第二部分:新修辞学理论。这部分是本文的理论来源,主要阐述了新修辞学的相关理论。首先,对佩雷尔曼的论辩思想和论辩理论进行了详细的叙述,并且总结了相应的论辩结构;其次,简要叙述了图尔敏的论辩理论及其结构;最后,结合佩雷尔曼与图尔敏的理论,总结了新修辞学与古典修辞学的区别,为理论选择提供了理由。第三部分:新修辞学理论在行政听证中的应用。这部分是本文的落脚点。首先,运用新修辞学的论辩结构,对我国行政听证的实然状态进行了实证分析,揭示听证实践中的不足;其次,对听证与新修辞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质的及形式的分析,提出了新修辞学应用于行政听证的可能性;最后,构想了我国行政听证的应然状态,并根据实证分析,从新修辞学论辩理论的角度,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提出完善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