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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是一项与财产保全同等重要的民事保全制度,它能够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使其免于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特别是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等案件的解决,作用尤其明显。然而,这项具有重要诉讼功能的制度在我国却一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不能不说是个遗憾。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在行为保全领域进行了大胆而有益的尝试,先后建立了海事诉讼中的海事强制令制度和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诉前临时禁令制度,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
本文除序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行为保全制度的基础理论展开了分析,主要探讨了行为保全的概念、特征、法律依据、立法目的、价值取向以及发展脉络。
第二部分针对行为保全制度的核心问题——行为保全的要件进行了分析研究,在整理归纳我国有关行为保全要件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全面考察了西方国家的行为保全要件理论和立法,并对这些理论和立法进行了总结。
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立法概况,首先对我国民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有关行为保全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其次剖析了我国的海事强制令制度和诉前临时禁令制度,最后对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作了客观的评价,得出我国行为保全制度亟待完善这一结论。
第四部分将着眼点放在了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方面,先从实践和理论的角度阐述了完善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必要性,然后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思路:健全立法体系、完善程序设计、强化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