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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分享网站是网络信息技术发展下的产物,它顺应了信息时代发展的潮流,满足了网络用户分享视频作品的需求,且极大地改变了受众的观影方式和上网习惯,但是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及虚拟性,使得视频分享网站从出现伊始,就伴随着因网络用户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热门电影或者电视剧上传至网站而产生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使其成为诸多侵犯著作权案件的被告,视频分享网站也因此陷入了发展瓶颈期,在这样的背景下,明确视频分享网站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如何正确认定其著作权侵权责任,以实现著作权人、网络用户、视频分享网站的利益平衡,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视频分享网站之所以要承当著作权侵权责任,是因为其侵犯了视频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责任形式因侵权行为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视频分享网站直接侵权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视频分享网站运营商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即可,主要是网站自身直接上传侵权视频作品的行为以及改变网络用户上传的侵权视频作品实质性内容后再上传的行为。视频分享网站间接侵权责任又可细分为帮助侵权责任和替代侵权责任,帮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知悉著作权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主观上有过错;其次是引诱、促使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是对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与帮助侵权责任不同,替代侵权责任的认定并不需要视频分享网站主观上知悉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只要它有权利和能力控制直接侵权行为并且从中获取了直接经济利益即可。与此同时,法律也对视频分享网站的责任承担进行了限制,即设置了“避风港”规则,该规则由美国首创并得到了其他国家的认可和借鉴,而我国借鉴移植的并不全面,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分歧和问题,主要集中在视频分享网站是否必须标示其网络身份、信息内容改变的标准、通知是否是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前置条件、不合格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力面。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也为了能给予我国视频分享网站良性循环发展的空间和法律支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解决上述问题,诸如明确视频分享网站没有主动审查义务、完善“通知一删除”机制、在替代责任的认定上增加“具有控制侵权行为的能力和权利”的规定、采取会员后台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以及信息过滤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