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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海洋宪章”,在处理国家间海洋争端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建立了复杂而有层次的争端解决机制体系,在尊重缔约国意志的基础上给予国家多种选择,其中框架下附加五第二节的强制调解程序无疑是其中最特殊的一种方式。最近紧密开展的澳东帝汶海强制调解案让人不禁对强制调解这个鲜少获得关注的机制重视起来。调解作为和平争端解决手段由来已久,但强制调解似乎并不多见。不同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过于自愿的一般调解和过于强制的仲裁程序,强制调解实现了对自愿与强制有机结合,程序启动和进程中的强制性被调解委员会建议和报告的任择性平衡了,在价值上有独到之处,具有启动与进行的单方性、适用顺序的最终性、诚实磋商义务的前置性等特点。作为最后手段,强制调解程序可以由单方提起,另一方有义务接受,过程中委员会作出没有拘束力的建议和报告,往往能帮助争端当事方开拓思路,形成新的解决方案,实现合作共赢。强制调解程序在管辖权问题上有一系列规则,例如在前提条件上要求该程序未通过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所替代;要求未被争端各方已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的协议所排除;以及要求前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谈判和交换意见的义务。但在管辖权的确立上,值得注意的是,强制调解程序有着详细而复杂的属事管辖权的规定,并且有特定的属时管辖权的要求。尽管强制调解案件不多,但目前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强制调解程序启动的澳东强制调解案进展顺利,临近尾声。在委员会的有关管辖权的裁决中,对很多细节问题作出了分析,例如第281条项下“协议”的解释问题,对第298条项下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时间和履行前期谈判义务的判断,对争端事项范围的确认等问题都进行了处理,为今后的强制调解程序的开展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参考依据。通过对强制调解程序尤其是管辖权的研究与分析,可以看出该机制特有的优势,也对我国解决海洋争端有所启发:秉持诚信积极的态度,一方面,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对于中日及中韩之间的海域划界争端,中国可以尝试利用现有的强制调解程序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外,中国必要时可以借鉴调解程序机制,以强制调解为主,结合多种不同争端解决方式,建立一个更有活力和创造力的南海委员会机制,以此来解决严峻的南海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