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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全球范围内的科学技术竞争越来越激烈,智力成果已经成为一国经济发展最大的推动力,知识产权制度日益引起各国的关注,保护知识产权的呼吁声也越来越大,而知识产权的扩张又不可避免的影响乃至损害了社会公众获取知识信息的自由。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成为各国经济生活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我国,反垄断法还处在制定过程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的控制,也只是一些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中的法律条文,这必将会抑制我国的市场竞争,妨碍我国的经济发展。本文所探讨的就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时,如何有效的控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的概述。该部分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给予了界定,阐述了这种反竞争行为的特点以及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区别,并从法哲学和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了控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的正当性。第二部分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的控制模式。该部分提出了三种控制模式,即知识产权法内部控制、反垄断法的控制和在司法领域引入“权利滥用”进行控制。在分析得出反垄断法为最佳的控制模式的基础上,对我国在控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的立法内容、立法原则、立法结构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第三部分是对滥用知识产权独占地位的反竞争行为的控制,第四部分是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文章在这两部分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的两类表现形式进行分析,并且针对拒绝许可行为、价格歧视、专利联营、搭售协议等具体的反竞争行为提出了一些解决方式或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