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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作为法律赋予债权人保护自己合法债权的一把利剑,其保护了交易安全,节约了诉讼经济,缩短了给付时间,现实价值不可低估。目前世界各国(地区)普遍确立了代位权制度,我国1999年《合同法》对其进行了规定。代位权作为一项实体性的权利,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其内在价值,代位权诉讼由此应运而生。代位权诉讼相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其涉及三方当事人和两重法律关系,带来了许多新的程序方面的问题。因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更好的保障三方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学界有必要在理论和实务上对其进行研究。本文从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出发,结合国内外相关学说及国内立法与实务现状,对代位权诉讼既判力的主观范围的扩张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求进一步发挥代位权制度的作用与价值。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包括五部分:(一)代位权诉讼概述。该部分简要的对代位权诉讼的基本知识进行介绍。首先笔者从代位权的定义入手,明确了代位权诉讼的内涵。然后,对代位权诉讼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简单的探讨,确定了提起代位诉讼的条件。接着,综合分析代位权诉讼诉讼标的学说的优劣,在“一诉讼标的说”的基础上,对我国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进行了界定。最后,从当事人适格理论出发,追根溯源明晰了代位权诉讼的性质。(二)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基本理论。既判力理论作为民事诉讼法学三大基本理论之一,笔者结合本文主题,集中对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两个基本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其一是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其二是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三)代位权诉讼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理论基础。本章从三方面简要的对代位权诉讼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理论基础进行了阐释。纠纷的一次性解决理念追求诉讼对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次债务的利益保护要求给予其平等的法律保护,两者为代位诉讼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创造了理论前提,而程序保障机制的形成与完善则为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四)代位权诉讼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学说。在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学说的基础上,世界各国(地区)学者针对代位权诉讼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扩张,先后提出了四种不同的学说,主要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主观范围不扩张说,即判决既判力不及于债务人说;第二阶段为全面扩张说,即判决既判力全面及于代位诉讼的三方主体说;第三阶段是胜诉判决效力及于债务人;第四阶段是在注重债务人程序保障的基础上判决效力及于债务人说。(五)代位权诉讼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中国路径。笔者首先对我国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的诉讼地位进行了探讨,确定债务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其他债权人则为诉讼的共同原告。然后结合代位权诉讼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四种学说,根据我国具体的立法与实践情况,在程序保障的基础之上将我国代位权诉讼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扩张至债务人,不扩张及于其他债权人,最后详细介绍了给予的事前和事后程序保障措施。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与价值分析法等方法,对代位诉讼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问题展开论述和分析。主旨在于通过对其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确定,让代位权制度落到实处、有效防止重复诉的发生,同时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权威,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