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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1997年《刑法》中新设的一项罪名,一经问世便饱受非议。此罪实际上也就是过去1979年《刑法》中规定中投机倒把罪的变种,自然也背上了“口袋罪”的名声。设立非法经营罪的初衷本是摒除“口袋罪”在刑法中的存在,但缘何成为了新一代“口袋罪”?需要结合大背景及其立法目的和执法司法情况得出结论,借此总结经验教训找寻合理路径,进而解除该罪所致的弊病。本文以非法经营罪的刑法条文内容为中心,通过参考学界各路观点,细化扩展出非法经营罪在当下应有的概念,得出该罪在犯罪构成方面的三个主要特点,并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对该罪进行逐项分析研究。除了罪名本身的分析之外,该罪的立法背景也是决定其立法目的的关键因素,值得在市场经济开放发展的背景下进行推敲,从法律实施结果再倒推出该罪名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在1997年《刑法》设此罪名之后,立法机关又对本罪进行多次修订,最高司法机关试图以各种繁复的司法解释的形式,对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解释有所涉及,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但也出现一些变异,直致滥用。此种情况实违罪刑法定原则、市场经济价值取向及刑法谦抑性原则,弊病暴露无遗。通过分析论证,笔者认为,有必要取消非法经营罪,对本条规定下的犯罪行为进行分解,或单独设置罪名,或重新纳入其他现有罪名,从根本上解决非法经营罪带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