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法修正案(七)》第224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之前传销活动笼统以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相近罪名定罪处罚而言,这一新罪名的出现对于对传销活动的惩治增添了合理性,使我国对传销活动的惩治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传销活动在我国经历了二十几年的发展阶段,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定的影响,研究这一传销罪名,对于预防、威慑和惩治传销行为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运用比较分析、规范解释等方法首先通过对国内外传销的介绍而界定我国传销的含义,简要概括了我国对于传销的态度和立法演变:其次论述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和犯罪形态,以及本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辨析,以便全面的认识这一新罪名;最后通过介绍其它国家关于传销的立法概况,提出了我国目前关于传销犯罪体系的一些问题,并简要说明了一些改进建议。全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对传销的起源、分类和运作原理进行介绍,对传销在我国的演变进行了简要概述,并界定了我国传销的涵义。在我国,除单层次传销即直销外,其它一切传销活动都为法律所禁止,即我国的传销包括国外允许而在我国禁止的多层次传销和各国都禁止的“金字塔”传销。由于侵犯的法益不同,在刑法中我们将这两种传销分为称为经营型传销和欺诈型传销,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规制的即是欺诈型传销。在第二部分中,对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形态进行了分析。关于本罪的犯罪构成,主要辨析了本罪的主体——组织、领导者的内涵,对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分析了其欺诈型特征;在本罪的犯罪形态章节中,主要从共犯形态、停止形态和罪数形态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本罪是任意的共同犯罪,存在犯罪预备、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以及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本罪属于典型的一罪,同时发生其它犯罪行为时,根据不同的情况或从重处罚,或数罪并罚。在第三部分中,论述了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及相关罪名的区别。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在于是否达到本罪立案的标准,与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分别从犯罪构成的各个方面进行辨析,以期对于本罪有更加清晰的界定。在第四部分中,主要阐述了国外对传销犯罪的概况。无论是美国、欧洲国家还是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传销的规制基本从正面和反面入手,即为传销活动有法可依提供依据,又对传销不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治。在第五部分中,主要针对我国传销犯罪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我国关于传销的法律规制仍需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区分团队计酬的多层次传销和欺诈的多层次传销,这是正确适用罪名的前提,对本罪的主体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将参与传销活动的主体适当纳入本罪的处罚对象之中,本罪的处罚标准在实务中应进一步细化,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